为全面加强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在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秩序、教学环境以及教学质量等环节,由于自身原因和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任课教师授课迟到5分钟或早退5分钟。 2、授课时对学生违犯课堂纪律的行为置若罔闻,未能履行职责者。 3、授课时使用通讯工具进行无关教学或学校事务的闲聊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在学生中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者。 4、未能按照“三进三出”教学要求而影响正常教学效果者。 5、未按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变更教学内容、进度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 6、外出写生、实习期间,未能履行管理和教学职责,造成人身事故或教学事故者。 7、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旷教或随意请人代课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8、擅自更改评分标准,不能公平、公正评分而造成恶劣影响者。 9、上课期间,违反教书育人职业道德,向学生散布不健康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言论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10、课程完成后,未能在10日之内按时报送学生成绩单,或漏报,错报学生成绩,以及未按要求完成作品分析、评分依据、授课总结等文字材料。 11、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课且履行有关手续后,主管教学的领导未采取及时补救措施而影响正常教学者。 12、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由于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疏于管理、不负责任而造成管理脱节并引起学生反感或造成后果者。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 对造成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教学事故的程度,给予责任人口头警告、全系通报批评 。 2、 对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不仅要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200-500元的岗位、课时津贴,并且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聘,各类评优和评奖。 3、 对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报学校处理,系上也将予以解聘。 4、 对于教学事故的认定,由系委会和教研室主任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共同研究决定,重大教学事故报学校有关部门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