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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教育系教材管理暂行办法
2014-12-12 15:44  


 

 

 

    高等学校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 , 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 , 也是深入教 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 , 适应我系教学改 革和教学建设的需要 , 结合我系实际 ,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材建设

    1. 教材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 , 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 证。系要组织制定长远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进度计划 , 紧密结合本单位教学改革和教材建 设的实际 , 发扬我系的优势与特色 , 有计划地组织新编或修编一批能反映当代国内外科技发展、学 科前沿动态和社会进步 , 并能适应 21 世纪人才培养需要的配套教材和优秀教材 .

    2. 加强教材研究 , 开展教材评价 , 力争编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凡我校教师编写或主持 编写 , 并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出的优秀教材 , 学校给予出版资助 ; 凡列入我校资助计划的教材 , 在 校内作为自编讲义至少要使用两届以上。为促进我校教材建设 , 我系将定期评选优秀教材 , 纳入 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教材选用

    合理选用教材是教材建设的组成部分 , 对提高教学质量十分重要。对已正式出版教材的选用 原则是 : 国家正式出版的全国统编教材、获国家级奖励的教材及国家 " 面向 21 世纪课程教材 ", 原  则上均优先选用。

教材的选用程序 :

    1. 全系公共基础课教材的选用 , 要根据教学大纲和国内高校同类教材的特点 , 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院系教研室组织专家论证 , 提出选用意见 , 报校教学委员会审定、批准。

    2.系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的选用 , 由任课教师报教研室论证 ,系教学委员会审定 ,  院系负责人批准 o
    3. 选修课教材的选用 , 由任课教师推荐 , 教研室或课程教学组审定 , 院、系负责人批准。

    4.系确因实际情况需要选用适合我校本科教学任务的自编教材 , 其审定和印刷工作必须在学校主管部门计划指导下进行。任课教师提出选用教材的申请 , 由系审批并报学校教务处 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 , 被选教材由教材科订购、发行。

    5. 自编讲义的编印工作 , 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 , 填写 " 西美院教育系自编讲义编印审批表 ", 经教研室或课程教学组审查 ,系审批 , 由教务处核准并办理有关印刷手续。


三、教材预订

    1.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 凡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所用的教材 , 均由教务处教材科西美院教育系本科教学管理文件汇编统一负责预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系同意不得擅自订购。

    2. 教材科每年按新华书店发放的 " 征订目录 " 向系安排教材预订工作 , 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分别预订次年春秋两季教材 , 并根据 " 征订目录 " 上所列下次征订时间决定该教材使用届数。如 果各院、系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教材预定工作的贻误而影响了系的正常教学秩序 , 按教学事故 处理。

    3. 所订教材的名称、作者、版别、数量、代号等要准确无误。填写预订计划表时 , 要逐项填写 , 不得漏项 , 并应和新华书店预订目录一致。系主管主任逐项审查各教研室上报的预订计划 , 以免造成错订、多订、少订、漏订等。预订计划无院、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签字无效。

    4.系确因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变更需临时追加教材时 , 可由教研室提出申请 , 经院、系主管主任审批后 , 在教材科办理补订手续。

    5.系选定的教材及其数量须经系、教研室认真研究 , 订书数量应视该教材重版情况 与教学计划稳定程度而定 , 注意避免积压。凡因系自行改变用书数量或变更书目而造成的积压浪费 , 由提出订购计划的系承担经济责任。


四、教材发行

   1. 凡我系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所使用的教材 ( 包括自编讲义 ), 统一由教材科发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计划内在校生出售教材 , 如若发现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 从 2000 年起 , 新生入校时向每人收取一定数额的 " 教材预订与周转金 ", 由财务处设专门帐号进行管理 , 学生毕业前由教材科和学生统一结算。

   3. 每年春、秋两季开学集中供应教材 , 教材科根据到书情况 , 通知系主管教学人员 ,系学生以班为单位凭 " 领购教材登记本 " 到教材科统一领取。

   4. 所售教材因缺页、缺图、折页、错装等质量问题 , 可到教材科免费调换。


五、教材领用

   1. 根据教学计划 , 凡第一次采用某种教材进行讲课、助课的教师每人领用一本。教材或教材版本未变的 , 不再重新发放。

   2. 教师领用教材费用由教师所在院、系支付。


六、附则

本暂行办法系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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